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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zhi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内两岸经济容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台湾产地证格式填写流程: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 ”(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12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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