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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FTA原产地证签发生效后,出口澳大利亚还可以办理普惠制FORM A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CO吗?
——中国-澳大利亚FTA原产地证生效后,澳大利亚继续对中国实施普惠制方案,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仍适用,而CO适用于任何国家,因此出口澳大利亚可办理三种原产地证书,具体按照客户要求和根据关税优惠幅度来选择办理即可。
中澳FTA填制说明:
第1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2栏:注明生产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字样。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
第3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第5栏: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第6栏:注明商品项号,项号应不超过20项。
第7栏: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第8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对应第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第10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根据下表的指示填写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有关原产地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及其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予以规定。
第11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第12栏: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第13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第14栏:本栏必须填写授权机构授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和日期。授权机构的、传真和地址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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